律师在写民事诉状时,诉讼请求基本会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但利息准确计算还是模糊计算,有些人把握得不太准确,其实,这里面隐藏着很多技巧。正确的做法利息应当是准确计算的,准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才能依此作出具有可执行性的判决,比如一般这样写“利息以XXX为基数,按XX利率,从XX年X月X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XXX元”。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有的案子标的额特别大,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年利率24%或其他利率计算利息,有时候利息会特别高,如果我们直接按照前述的方法直接计算利息,会产生一个问题,即是诉讼费会较高。反之,如果为了减少一点诉讼费,虽然计算利息的基数、利率和时间是对的,但是在写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时刻意写少一点利息,比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实际有300万元,为了减少一点诉讼费,将利息写为100万元,这种情况下也会有隐藏的风险,即法官可能会按照诉讼请求上100万元的原告自认判决支持利息,因为法官的裁判是以诉讼请求为基础,不会超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着损失200万元利息的局面,对当事人不利。所以,利息过高的情况下,一方面为了减少诉讼费,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诉讼请求列明利息时可以这么写“利息以XXX为基数,按XXX利率,从X年X月X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这部分先写明利息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在统计诉讼请求累计之和时则可以写“以上本息暂合计:人民币XXX元(含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XXX元)。”,以民间借贷案子示例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6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30万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从XX年X月X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以上暂合计:人民币740万元(含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0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做法既充分表达了正确的计算利息方式,又可以让自己在诉讼请求中灵活把握诉讼请求总额节省原告的诉讼费用成本,一举两得。因为对这样的利息请求,法官就无法对利息分段判决,只能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6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30万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从XX年X月X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避免个别法官分段判决原告的利息的法律风险。